a、增大截面法
适用于埋深相對較淺的獨立基礎、條形基礎,對筏基、箱基、樁基适用性差。
b、增加埋深法
适用于緊鄰下卧層為良好持力土層的情況,同時持力層最好在地下水位線以上。
c、改變基礎類型法
如由獨立基礎改為條基;由條基改為筏基、樁基;由磚條基改為混凝土條基等。
d、壓力注漿法
适用于處理承載力不均勻的地基土,漿液采用水泥漿或水泥-水玻璃混合液,但一般不能用于有濕陷性的土層。
e、靜壓樁法
适用性廣,将荷載向深層土體傳遞,但壓樁力應小于上部結構自重的80%。
f、樹根樁法
适用性廣,既加固了地基土,又将上部荷載向深層土體傳遞。但易塌孔的土層(如淤泥質土)慎用。